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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欺诈消费者!赣州发布最新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2-10-4 20:32|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355| 评论: 0

摘要: 作者:{湛江12348 整理}今天上午赣州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新闻发布会召开 记者从赣州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新闻发布会获悉,赣州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成绩排名全国第37位,列全省第一, ...
作者:{admin 整理}

今天上午

赣州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主题活动新闻发布会召开


花式欺诈消费者!赣州发布最新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花式欺诈消费者!赣州发布最新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从赣州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新闻发布会获悉,赣州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成绩排名全国第37位,列全省第一,市消费者协会获评全国“2020-2021年度消费维权先进集体”。我市2021年消费维权工作有效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足感和幸福感。




据悉,我市12315热线2021年共受理消费者各类诉求104463件,同比增长3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18.64万元,在全国12315平台效能评估评价量化总分居全省前列。



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

赣州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

避免踩雷


花式欺诈消费者!赣州发布最新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美容产品不美容 行政调解获赔偿

消费者许女士在赣州经开区某美容店消费10398元,购买了祛痘产品及包年美容服务项目,有效期两年。在购买产品第一次做完祛痘服务后脸部出现红肿和疼痛情况,对该产品有不良反应,要求退款。经赣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调解:美容院退还许女士产品仪器及服务费6000元、医疗检查费500元、交通费124元,合计:6624元。

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美容技术的进步促使人们对美的追求愈加强烈,然而市场上的美容院鱼龙混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致使美容消费纠纷频发。本案中,美容店提供服务过程中没有提前给消费者做产品是否适合消费者的产品试验,导致消费者在第一次做完祛痘服务后脸部出现红肿和疼痛的情况,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理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案例二:人脸信息被偷采 检察行政共维权

20213月,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赣州市区部分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售楼处未经消费者同意,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擅自采集、使用、储存众多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流入房产销售市场,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运用全市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的公益诉讼监督,共办理相关案件7件。同时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主管行政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涉案五家单位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处罚共105万元。

本案中,赣州市区部分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售楼处未经消费者同意,违规擅自采集、使用、储存众多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流入房产销售市场,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对售楼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权益行为依法履职,形成合力有效解决案涉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老人忽悠被网贷 医疗公司涉欺诈

202219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接到李先生投诉,反映位于赣州章贡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涉嫌诱导及欺诈消费者进行网络贷款并购买该公司的服务项目。经核实,李先生母亲于20211217日前往赣州某医疗美容公司做脸部祛皱纹项目,在该公司员工推销下,李母选择了6.3万元的美容项目,但因李母微信只有1.5万元,在该公司员工诱导下,用李母手机办理了网络贷款4.8万元,共付给该公司6.3万元。经调解并达成一致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母费用2000元、全额退款6.3万、解除网贷合同。

本案中,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未全面、真实的向消费者阐明消费过程,在消费者无法预先全额一次性交清服务费用时,当事人在消费者处于不完全知情并理性同意的情况下,引导消费者进行网络贷款,实现全额支付。当事人的行为存在刻意忽略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引导消费者过度消费,构成了侵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行为。

案例四:虚假标签糊弄人 假冒食品吃不得

202133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购买的牛肉干食品怀疑为假冒产品”。经检查,在南康区某小食杂店待售区的货架上查获举报人所举报的预包装袋上标注乌兰察布市怡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原特产”牛肉干(香辣味)3袋和“高原特产”牛肉干(麻辣味)7袋,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怡鑫食品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声明书》,确认上述牛肉干外包装的标识标签为虚假标签,包装袋上的厂名、厂址、电话均为虚假标注。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16000元。

本案来源于群众投诉举报,随着各类产品层出不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广大群众在购买消费时,无法第一时间得知商品的真伪,此案件为典型的冒用他人品牌品名,使用虚假的厂名、厂址包装,隐瞒、欺骗消费者,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案例五:霸王条款判无效 消费安全有保障

202142日,瑞金市消协接到谢女士的投诉,反映她在瑞金市某餐馆就餐,因商家地面湿滑导致其孩子在该商家的楼梯处摔伤头部,要求商家处理这个问题,因为商家置之不理,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经调查,当时因为是雨天,餐馆里地面难免湿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餐馆内墙壁上、楼梯口、洗手间等醒目处均贴有“小心地板湿滑,摔倒概不负责”的警示语,因此,餐馆经营者认为其对顾客已经起到提醒作用,应该不负责任,拒绝对谢女士孩子摔伤一事进行赔偿。经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协议,由该餐馆一次性赔偿谢女士孩子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

本案中,谢女士及其孩子到餐馆就餐,餐馆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餐馆单方面规定“小心地板湿滑,摔倒概不负责”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在法律上无效,餐馆不能根据霸王条款不承担责任。

案例六:虚假宣传勿轻信,网络培训要理性

20214月,罗某等43名消费者陆续反映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看到某公司发布的短视频培训广告,点击广告链接后被引导至该公司在某在线教育平台开设的网络直播公开课听课。报名付费后被拉入该公司在某移动办公平台所创建的教学群,群内有几百学员,教学进度未统筹安排,网络授课质量差,实际与公开课中宣传的严重不符,要求退款却被告知要收取高额的违约金。经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给予了其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与罗某等消费者协商一致,向罗某等众多消费者退款19.78万元。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不断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互联网流量经济效益,催生了新的就业创业模式。自媒体网络培训等以提升大众就业创业技能为目的的校外职业技能培训市场随着自媒体及网络在线教育平台的发展近两年来越来越火热,相关行业的消费投诉举报也越来越多,建议广大消费者对从事自媒体创作可能获得的流量收益等经济收入持合理预期,理性购买自媒体网络培训课程。

案例七:强制收费好豪横 行政处罚没商量

2021年3月15日,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龙南市委督查室的督办函》,内容为:某小区的业主反映小区在交房时开发商要求缴纳了2150元的管道燃气安装费。经查明,龙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开发的该小区,在交房时,共收取了185户小区业主管道燃气安装费397750元(2150元/户)。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50000元,收取的管道燃气安装费退还小区业主。

住房关系民生,是每个居民家庭最大的支出,也是政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已经纳入商品房建设安装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通过本案的查处,促使当事人向消费者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管道燃气安装费,为消费者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

案例八:电子烟里有危害 未成年人别学坏

2021918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接到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转来案源线索,反映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九方购物中心某电子烟商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经调查,未成年人于2021519日在当事人的店铺购买了某品牌的电子烟一支,消费331元。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1元、罚款5000元。

这是我市开出的首张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行为的处罚单,非常具有典型性。本案中当事人虽口头询问过客户是否成年,但在难以辨别顾客是否成年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证明年龄。当事人上述行为存在未认真核查客户身份信息,就将电子烟售卖给了未成年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

案例九:直播产品慎选购 售后服务须规范

消费者余某于202172日进入某购物平台的直播间,经过主播的介绍,余某花费1900元下单购买了一套真皮床具,814日,在安装过程中发现床具床刀变形且有断裂,不是纯实木,床具包裹的也不像是真皮,味道还比较大,跟当时在直播间中主播的描述有出入,余某遂向购物平台投诉,但商家以消费者是自行安装,无法推定是否是商品缺陷且已安装,影响商品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售后,余某无奈于831日投诉至12315热线。经南康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商家给余某补发受损床刀,并补偿500元,双方达成和解。

现有许多直播平台的兴起,掀起一股直播带货的热潮,但由于入行门槛低,直播人员素质高低不齐,常存在对商品材质、性状等参数描述不清,甚至故意隐瞒缺陷,导致消费者存在收到的商品与直播描述的不一致,当消费者提出退货时,又常以商品已拆包装、已安装等理由拒绝。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且不得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案例十:消费歧视要不得 诚信公平才长久

202177日,市民王先生通过12315平台反映,他在赣县区大田乡某民宿住宿期间,商家一开始在店内宣传餐饮消费可以优惠,并承诺给王先生打9折,但消费完结账时,服务员以王先生消费金额太低为理由,拒不履行之前的优惠承诺。经调解,商家表示会将该名涉事服务员开除处理并向消费者进行道歉,王先生对处理结果很满意,也表示可以不追究损失的金额。

该案是一起由于商家不履行优惠承诺引起的投诉,同时还存在着消费不公平的现象。在优惠活动无条件无门槛的情况下,商家以消费金额太低为理由拒绝履行优惠承诺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应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



来源:新闻发布会、赣南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刘水莲

编辑:谢东宸 校对:赖咏娟

值班主任:明心武

编审:谢运胜 罗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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