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借款,配偶多次帮其还款,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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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625 | 回复1 | 2022-5-17 22: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整理}
案情简介:
秦某与熊某是朋友关系,熊某与万某是夫妻。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秦某与熊某之间有多笔转账记录,万谋与秦某之间有多笔转账。在2014年熊某给秦某的短信显示:收到24.5万元利息了吗;
2020年1月3日秦某将熊某和万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2250万及利息。
在2020年3月27日,熊某给秦某发短信显示:秦总,你这样做不够意思,你前面挣了将近6-7百万,我从中一分没要,而后面我借你2500万,我们是经过多次协商你同意不收利息只还本金的,我是左凑右凑还上了980万本金,还剩1530万元我一定还你。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判决熊某向秦某偿还借款本金15584817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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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认为:
关于万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万某作为借款人熊某的配偶,对该债务有多次的还款行为,说明万某知晓并认可该债务,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万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熊某辩称:
关于诉讼时效:秦某的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秦某的最后一笔借款发生在2015年7月14日,截止本案诉讼之日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关于利息:秦某和自己之间的借款是无息贷款,且双方之间互有资金来往,且没有书面凭证证明有利息的存在。
关于关于万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万某虽是自己的配偶,但与秦某素未谋面,也不相识,案涉借款与秦某没有借贷合意,所借款项也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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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辩称:
关于万某对涉案借款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万某对秦某主张的借款没有借贷合意地表示。秦某与熊某有资金往来是事后知道的,其中一笔是熊某告知是还款,另两笔是熊某事后告知是向秦某出借的款项。仅有转账记录不能认定涉案借款与我有借贷关系,且秦某主张的高额利息客观上也不可能用于家庭生活。
最高法认为:
关于利息:秦某虽然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中有几笔转账注明:“还本金”,但不能直接推断出其他还款给付的是利息或含有利息的表示,且秦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于涉案借款借期内约定了利息,借期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万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熊某以个人名义向秦某借款,秦某仅以万某的数次还款行为认定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秦某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支持其主张。
麒麟普法:
关于利息:秦某的诉求主张的是要还本付息,是对长期借款关系的整体诉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期内的利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熊某逾期还款,秦某长期占用秦某的大额资金,秦某有权诉请熊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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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仅依据万某的数次转账行为,显然不足以认定熊某向秦某所借高达2000多万元的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秦某若无其他证据,秦某要求万某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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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3: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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