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去世,妻子上诉确认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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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970 | 回复1 | 2022-4-14 19: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整理}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经济能力‬大多‬有所‬提高‬,所以‬关于‬被继承人‬去世‬,留下‬大额‬财产,导致‬‬继承‬纠纷‬时有发生‬,以下‬案例‬涉及‬被继承人‬去世‬,法定‬继承人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1,男,

被告:田2,女

被告:田3,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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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定法定继承人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田某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106房屋价款(476万元)份额的62.5%(297.5万元),三被告每人各自继承房屋价款的12.5%(59.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存款16万元份额的625%,三被告各自继承12.5%,且原告表示若无法按照上述标准来分割房屋价款及存款,其仍要求依法分割房屋价款及存款。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与被告田1系母子关系,与被告田2、被告田3系母女关系。原告丈夫田某某生于1939年9月,于2016年1月过世。田某某过世后遗留下一套房产,生前没有留下遗喔,该房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106房屋,现该房屋已由原告李某出售。田某某过世后,继承开始。因‬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遗产‬。因此对于田某某名下财产,其中一半为原告李某所有,另一半为其遗产。现各方当事人对田某某的遗产即售房款的分割存在争议,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照事实和法律对田某某的遗产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确定原告继承房屋价款的62.5%、三个儿女各继承12.5%。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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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田1未答辩。

被告田2辩称:卖房的时候没有告诉我,所以我要求补偿,要求原告再拿出钱给三个被告每人补偿1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或者各半。我父亲生前做生意,我父亲留下的财产在我母亲和我妹妹那里。这个房子应当卖六百多万元,只卖了四百多万元,卖少了。

被告田3辩称:同意按照原告的主张进行分配。我母亲的房子委托我去卖的,我让其他两被告去谈,田2不去。当时年底市场冷清,田1找人帮忙卖,卖了很久卖不出去。两个被告都说过470万元能卖就赶紧卖,但是现在不承认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认定事实如下:

田某某与李某于196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田1、长女田2、次女田3。2016年1月30日,田某某死亡,未留遗嘱。

马家堡x106号房屋于2009年5月31日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田某某,2016年11月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李某。2020年5月18日,该房屋所有权人再次变更登记为王某‬。

另查,2016年9月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作出(2016)京精诚内民证字第0xxx9号《公证书》,此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等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田某某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在北京市死亡。二、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田某某遗留的与其妻李某的共同财产:在北京市丰台区x106房屋建筑面积为92.25平方米的一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丰字第118xx号,执证人:田某某)。三、据被继承人田某某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均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四、被继承人田某某的妻子李某;田某某的子女田1、田2、田3;田某某的父亲田某‬松、母亲田某‬氏。被继承人田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五、现李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田某某的上述房产份额:田1、田2、田3均表示自原放弃对被继承人田某某上述房产份额的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田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田某某的上述房产份额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田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子女田1、田2、田3均表示自原放弃对被继承人田某某上述房产份额的继承权。故,兹证明被继承人田某某的上述房产份额由其配偶李某继承。”李某表示上述公证书系为了出售房屋便捷所做。

审理中,李某称其已将马家堡xxx106号房屋出售,所得售房款为476万元,现由李某持有。另,田某某留有遗产现金16万元,现由李某持有。现李某诉至本院要求按照李某享有62.5%的份额,田1、田3、田2各享有12.5%的份额分割该售房款及现金,若无法按照上述份额分割,其要求依法分割。田2表示对该房屋出售过程并不知情,但同意按照476万元进行分割。同时田2主张因该房屋售价过低,故在分割该售房款时李某应对田1、田3、田2三人按照每人多分12%的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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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田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马家堡xx106号房屋系被继承人田某某与原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田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李某、田1、田2、田3至公证处作出公证,均表示马家堡x106号房屋由原告李某继承,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但原告李某表示做公证系为了出售房屋便捷,故现仍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售房款,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售房款476万元及原告李某持有的被继承人田某某遗留的存款现金16万元,作为被继承人田某某与原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原告李某所有,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田某某的遗产,由原告及三被告均等分割。原告李某要求按照其享有62.5%的份额,田1、田3、田2各享有12.5%的份额进行分割,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2以售房过程不知情为由主张多分,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支付被告田1、田2、田3各6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28850元(已交纳),由被告田1、田2、田3各负担57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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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3: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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