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之十-破产程序与公司法解释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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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72 | 回复0 | 2022-8-8 21: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从检索到的法院判决来看,一般认为,经过破产清算的,债权人无权再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主张赔偿或清偿责任。比如,(2021)粤03民终29815号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是针对解散清算的规定,不适用于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中在公司被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已终结后,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相关权利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在(2020)沪民申613号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无法清算并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原因,而破产程序本身具有彻底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的功能,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导致的债务人财产灭失,该损失理论上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不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原审法院判定股东承担责任时,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二人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不应依照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来判定其责任。
在(2021)京民申1343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破产裁定载明的终结破产程清算程序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该院认为,除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等特殊情况外,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并不能足额受偿,故该案不应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判定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2018)渝05民终1513号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清算(即解散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超过负债的情形下进行的,如果清算人能够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则债权人的债权理应获得全部清偿,否则清算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综上,破产清算与公司法解释二相关清算责任的关系可以归纳如下:
1.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应适用于解散清算,不适用于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是在公司资产超过负债的情形下进行的,如果资不抵债,除非与全体债权人达成抵债方案并履行完毕,否则应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清算程序中,如果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不配合导致无法清算,也应依企业破产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中,原告应为破产管理人,所得赔偿应归于破产财产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分配,而不是由债权人个别起诉并获得个别清偿。
3.破产清算终结后,一般债权人无权再依据公司法解释二向相关清算义务人主张赔偿或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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