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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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239 | 回复1 | 2022-5-5 21: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整理}
李某原系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且购买了意外商业保险。2017年9月李某在某公司车间无证违规进行吊装作业时,被掉落的模具砸伤脚趾,当日经医院诊断为趾骨骨折。某公司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认定李某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李某的工伤致残程度为“伤残十级”。李某于2018年10月自某公司离职并签订《声明》一份,载明“自即日起,本人与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所有劳动报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福利等)已经结算完毕,本人对某公司工作期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包括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奖惩、福利待遇、工伤、医疗等所有方面)均没有任何异议,双方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劳动争议”。但李某在离职前并未获得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某公司也未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严禁无证操作起重机等特种设备,李某知晓并签署了姓名。
后,李某诉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支持李某诉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该权利为法定的权利,不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过错而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某公司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又另行购买意外商业保险,二者并非抵销或替代关系,而系补充关系。某公司至李某出具《声明》时,并未依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完毕李某的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协助李某向社保机构申领工伤待遇的义务,故该《声明》与事实不符;同时,该《声明》文义分析,该内容不能反映李某明确自愿放弃了工伤待遇主张,也没有明确某公司在李某辞职前、后均不再向其支付工伤待遇。李某作为一名领取月薪的普通员工,工伤待遇相对于李某收入来说数额较大,某公司也未提出李某自愿放弃工伤待遇的合理理由。因此,李某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与该《声明》内容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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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3: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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