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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行为类型与认定(二)——暴力行为的认定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的典型行为,也是最为常见的行为方式,日常生活中民众大多接触暴力行为抢劫。暴力行为是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或袭击的行为,如捆绑、扭抱、殴打等。对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当场实施而且是为了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实施。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本人是暴力行为侵犯的对象,但有些时候暴力行为侵犯的对象也可以是处于当场的并且与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有密切联系的人。作为抢劫罪最常见的手段,暴力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人们的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甚至还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权。但即便暴力行为是大家最为熟悉的犯罪作为方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与其他相似罪名却难以区分。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针对暴力行为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观点一,暴力行为的对象既包括财物,也包括人身,是一种带有很强的攻击性的行动;观点二,暴力行为是一种非法的行动,是对人身和财物的一种带有攻击性的有形力;观点三,暴力行为是对公民人身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的强制行为,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殴打、搂抱、捆绑、伤害甚至杀人灭口等形式。对于这三种观点,各有可取之处,因此综合起来可以认为,暴力行为首先应从法律上进行定性,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并且行为对象也需明确,人身和财产都是暴力行为作用的对象,在此还需明确不管是对财物持有人的人身还是与持有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的人身都是暴力行为作用的对象,都与抢劫罪的构成有关,暴力行为还需具备一定的攻击性。因此,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指当场对人身或财产实施的强制性非法行为。
抢劫罪暴力行为的内容具有相当的广泛性,暴力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财产,也包括人身。对物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强取,对人的暴力行为主要是殴打、搂抱、捆绑、伤害甚至杀人灭口等形式,范围较大,内涵丰富,相对于胁迫行为与其他方法行为,暴力行为的使用也更普遍。相较来说,抢劫罪的其他行为类型,胁迫行为和其他方法行为的侵害对象不可能包括财产,因为现实中没有胁迫物的情形,或者以作用物的形式,使被害人无法反抗,就算表面是胁迫物或作用物,在本质上也是对物的暴力。
以人身作为暴力行为的侵害对象,又可以根据不同的“人”为标准,继续划分为侵害“持有人”人身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与持有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的人身暴力行为。侵害“持有人”人身的暴力行为在实践中是最为常见的,也很好认定。侵害“与持有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人身的暴力行为在学界争议还是比较大的,有的学者认为,这种暴力行为更类似为一种“胁迫”。因此,有些观点并不主张这种分类,认为这并不是暴力行为。
以财物为暴力行为的侵害对象,比如以危险的方法来抢夺这一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为抢劫罪,而且这一暴力行为直指的对象就是被害人的财物。在对财物实施暴力行为时,会使被害人感到恐惧,从而强取财物,这符合抢劫罪的法律规定。据此可知,暴力行为侵害的对象,可为财物。
关于抢劫罪暴力行为使用凶器的问题,首先,使用凶器实施暴力行为要求对被害人显露凶器,并且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身体为一定的行为。在使用凶器实施暴力行为时,有可能会伤害被害人,也有可能没使被害人受伤,但不论被害人是否受到伤害,司法实践中还是会构成抢劫罪。若侵害人并没有使用凶器实施暴力行为,这在实践中也并不少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情况,主要根据对被害人人身的伤害程度来认定抢劫犯罪是否成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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