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程序的5大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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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45 | 回复0 | 2023-1-27 16: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根据劳动工伤法系和民事侵权法系,本律师办理工伤损害案件10年的经验简要解答如下:

一、两者的法律关系与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赔偿是劳动工伤法律关系,由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级工伤法系来调整,劳动工伤法系的特点是主要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也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认定,行政给付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是普通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由民法。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调整。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只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权利义务关系不涉及行政关系。



法条链接: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两者的法律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的解决要先经过行政认定程序来认定工伤,如果双方对工伤认定不服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救济,然后通过社会保险内设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而且工伤程序中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一方是法律上适格的自然人。单位不赔偿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到法律起诉,

人身损害赔偿,双方主体之间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自然,没有其他限制,发生人身损害侵权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就可以了,没有工伤的前置程序。



法条链接;1.<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2.《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伤残鉴定不同



1.工伤的伤残鉴定,只能到人社局内设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伤残鉴定。人身损害伤残,当事人自行选择司法鉴定中心来鉴定,也可以通过法律委托伤残鉴定,对鉴定机构可以自由选择。

2.伤残鉴定费用不同,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的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初次鉴定费一般300元左右,由社会保险支付,没有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程序,只有一种鉴定程序,除非特殊不请允许再次鉴定。伤残鉴定费一般在2000元左右,由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来确定承担。

3.工伤伤残鉴定的依据是人社部的,工伤职工因工负伤职业伤残等级鉴定为标准。

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依据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法条链接:

1.《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两者的事故责任分担不同。


工伤程序中,只要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即使员工有重大过错,在工伤赔偿上也全部赔偿的,不减少单位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先根据双方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大小,来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原告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的话,一般情况赔偿数额会相应的减少。

法律链接:1.《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五,两者的赔偿方与赔偿强度不同。

工伤程序中,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发生工伤后,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在各自范围内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中,由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条件的情况也可要求其他相关责任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1.〈条例〉62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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