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举例:甲的车辆不慎被乙偷,随后乙驾驶该车辆逃跑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丙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确定该交通事故责任方为机动车一方。此案中,虽然该机动车归甲所有,但该机动车被乙偷去后导致车主甲对该机动车失去控制,并且该机动车被盗窃也属于意料外的事件,并非车主甲的本意。因此,盗窃人乙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盗窃人,理应对被盗窃车辆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丙的死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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