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怎么解决(纯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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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751 | 回复0 | 2022-8-9 09: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土地所有权纠纷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所有权问题引起的纠纷。简单地说,当事人就土地是谁或谁有权使用土地发生争议。所有权纠纷本质上是谁有权拥有或处分土地的问题。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引发纠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上,许多承包土地转让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分包、出租、交换或耕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收回分包、出租、交换或耕地,则涉及如何确定口头协议。
处理方法:根据农村习俗,分包、租赁、交换或耕作等土地转让方式往往口头约定,交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建立的标志。双方对原口头协议无异议,实际发生分包、租赁、交换或耕作事实的,建立土地转让关系,只要土地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损害他人利益,口头协议合法有效。

一、土地流转未报备案引发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分包、租赁、交换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受农村习惯影响,农村承包土地转让往往不报发包人备案。因此,在实践中,发包人或交换方只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理由是土地转让没有备案。
处理方法:备案、批准或同意性质不同,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四种常见的土地经营权转让方式中,除发包人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分包、租赁不需要发包人同意,只能报备案。
由此可见,承包土地的转让完全由双方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方便土地经营权的转让管理,起到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合同无效。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人或者互换方只要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理由是土地转包、,不予支持。
二、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处理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的案件有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是承包土地转包、出租或者耕作未约定转让期限的,实际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二是承包土地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解释不作相应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也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有人认为互换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确定。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间,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处理方法:要准确认定这个问题,首先要正确分析土地交换的性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交换是经营权主体发生变化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土地交换后,双方也可以交换原土地交换的权利义务,双方也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经失去了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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