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于房的占地,补偿款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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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435 | 回复1 | 2022-3-16 22: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整理}
【话题导入】

王某与杜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王A、王B、王C、王D、王E五个子女。2000年王某通过房改形式从单位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上包含了王某和杜某的房产。2002年王某去世。
2007年因城市绿化工程,相关部门与王某亲属签订《Y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Y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认定王某名下合法房屋面积为78.19平方米。2008年,王某的五个子女对王某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该78.19平的房产由王A、王B、王C、王D按份额进行继承,杜某名下的房产待其百年之后归王E一人所有。2016年,Y市Z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杜某名下的房产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Z区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Z征收办。2017年,杜某的房屋被拆除,但在拆除过程中对原属于王某所有的由王A、王B、王C、王D继承的地大于房的43平土地一并进行了拆除,并未对该部分土地进行补偿,故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Z区住建局和征收办对该43平米土地作出补偿。该案中存在下列几个争议焦点:

地大于房的占地,补偿款该怎么算-1.jpg

【焦点分析】

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被告认为,涉案土地于2017年被征收,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履行补偿责任之诉,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在行政机关实际履行完补偿安置职责的时候。原告继承的土地被征收后一直没有获得补偿,所以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在持续,因此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二、应否追加王E作为本案原告?
王A、王B、王C、王D均认为五个子女已经对相关的房产进行了继承和确定,并进行了公证,王E未继承王某的房产,所以王E不应作为共同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法院认为,王E虽未对王某的房产进行继承,但本案涉及的是地大于房的土地,王E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所涉地大于房的土地的补偿,故王E作为继承人应当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三、征收办是否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Z征收办认为自己并非本案适格被告。Z征收办是受Z区住建局委托处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法律责任由Z区住建局进行承担。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了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征收人对该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被告。如果是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列为被告。本案中,根据Y市Z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涉案地块的征收部门为被告Z区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Z征收办,Z征收办受被告Z区住建局委托处理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因此,Z区住建局系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Z征收办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律师总结】

综上,对行政机关一直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行为的起诉,一般不会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并且王E作为继承人,只是和兄弟姐妹们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遗嘱公证,并没有对地大于房的土地问题进行确定,现在遇到拆迁,其仍有对该部分土地补偿款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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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3: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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