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输住院,打赢坐牢,从实务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辩护技巧

[复制链接]
查看753 | 回复0 | 2023-4-11 16: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前言

故意伤害罪简单来讲就是行为人故意的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达到轻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个罪名。对于伤势等级的标准是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进行认定和判断,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轻伤或轻伤以上。

也就是说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首先是进行伤势等级的认定,如果达到轻伤或轻伤以上的,则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达不到轻伤则由《治安管理处罚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其他法律的适用其他法律。下面我们就从法条开始入手,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法条指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条分析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法益的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和身体功能的完整性。因此,在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条文规定中根据伤势等级以及行为人犯罪时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来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分为三个等级,即: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达到轻伤的立案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根据其他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如果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也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处罚。这个原理是“想象竞合择一重”来认定,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罪名,则找一个处罚最重的罪名来认定。

本法规定有很多处这样的规定,比如,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等等这些是要具体分析和适用,我们在此不再赘述。



案例分析

案例一:许某才故意伤害案

2018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才在位于*市*区*村*号*房的制衣厂工作期间,因工作琐事与游某某争吵,遂相互打架。期间,被告人徐某才用熨斗将被害人游某某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认定为轻伤一级。

同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才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医院陪同被害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后主动投案。

该案件轻伤一级刚好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并且获得谅解,本案又属于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因此被告人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22时许,在本市*区某制衣厂,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陈某1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菜刀和斧头返回制衣厂,持刀砍伤被害人陈某1,后逃离现场。同年10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该案件以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和认罪认罚情节,但是在犯罪手段来使用了菜刀和斧头,情节还算是比较恶劣,因此被告人刘某某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三:向某友故意伤害案

2015年10月1日1时许,被告人向某友因*区*街不同涉黄势力之间的矛盾,伙同同案人邓某峰(已判决)等人在*区*大街*巷附近追砍被害人蔡某1,致蔡某1受伤。

该案中被告人虽然以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使用的刀具,并且是累犯,除了当庭自愿认罪外没有其他从轻的量刑情节,因此被告人向某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总结

从上述三个实务案例可以出,刚达到轻伤立案的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是三年以下,再加上有坦白、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赔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众多的量刑情节,最终判处的刑罚并不算太重,但是即使六个月,也对自己的一时气愤大打出手付出了高额代价,如果是累犯则在量刑上就更重了。
后记

故意伤害罪看起来比较严重,但基于生活行为构成这个罪名的,量刑都比较轻,几个月或一年,但是被害人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还是要赔偿,只因自己一时冲动造成这么大的后果,真的不至于。最后建议大家打人有风险,动手需谨慎。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