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篇 | 单位受贿罪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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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83 | 回复0 | 2023-2-1 21: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李伟 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导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单位名义进行受贿、索贿的案件不断增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从立法上肯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1997年新刑法则正式以法典形式规定了单位受贿罪。以单位作为受贿犯罪主体,打破了传统的自然人一元犯罪主体论。单位受贿罪作为我国最早确立的单位犯罪之一,社会危害性极大,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单位受贿罪在目前查获的贿赂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
本文通过对单位受贿罪主体资格、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处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为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辩护思路提供借鉴。


一、概念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二、犯罪构成
· 主体
单位内设部门和法人分支机构要成为单位受贿罪主体,必须要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意志和利益。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以相对独立的名义,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
· 客观方面
单位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为他人谋取利益;(3)情节严重。这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但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受贿罪论处。


· 主观方面
对单位的主观罪过是否能够进行认定是划分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重要界限。单位是一个外在形式与内在实体构成的统一体,具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但单位的意思机关必须有依照法律有资格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活动才能发出单位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是在特定位置上自然人的意志被视为单位的意志。单位受贿罪中的单位意志应当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单位会议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这些特定人员的意志直接体现了单位的意志。


三、实务疑难问题分析
· 与受贿罪
主体不同。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自然人。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均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是受贿罪主体的范围要更广,还包括所属单位虽非上述单位但其本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主观方面不同。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如果是单位成员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受贿罪处理。
客观方面不同。(1)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在单位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2)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受贿罪中收受的财物归受贿人个人占有。(3)单位受贿罪中,不要求构成此罪的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受贿罪中,要求构成此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4)单位受贿罪中要求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该“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而受贿罪的定罪中没有该情节的要求。
·“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为单位受贿罪的认定要件
新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和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均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述,但单位受贿罪却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作为客观方面要件,那么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是否需要单位利用职务便利?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上所述,职务是指在一定组织中的主体根据一定规范被赋予的以权责为内容的资格和地位,其所适用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该自然人所属的社会组织本身。而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是依照法律或规定而组建的组织或机构,不可能拥有什么“职务”,自然也就无“职务上的便利”之说。但是,无论是受贿罪还是单位受贿罪,都需要与行为人的职务相关联,国有单位正是基于其从事公务的特有地位和优势才得以实施受贿行为的,在客观事实上,国有单位的所有行为均是以利用从事公务便利或职权便利为基础的,只是单位一般不说职务便利,而是说职责范围,同受贿罪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一样,单位受贿罪也需要以利用自己办理某类社会公共事务的便利为构成要件。







四、法律法规汇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监察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党内法规制度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
第十二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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