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刑事律师关于唐山事件的深度思考之一:定罪量刑、监控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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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06 | 回复0 | 2023-1-27 16: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昨天晚上两点多才睡,一直在关注唐山打人事件。
愤怒,极度愤怒,光天化日之下,“唐山五虎”竟然如此嚣张;但又十分担心、担忧,担心这个事件的走向,担心媒体报道的偏差,担忧互联网的热度等等,直到看到《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先后发声,才渐渐放下心来。
今天上午,无论是微博、微信、朋友圈,还是各个媒体,都在热烈讨论这个案子,其热度完全盖过了昨天晚上北京市朝阳法院所公布的“吴某凡涉嫌强奸、聚众淫乱一案”。但是看着各种各样的讨论,我又产生了担忧,一个刑事律师的担忧。
一、唐山打人者刑罚的跨度从三年以下直至死刑
作为一名曾经在检察机关工作十三年,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的刑事律师,这样的街头暴力案件,我办理过没有100个,也有80个,虽然我的心理承受能力要强于一般人,但仍对该案的走向充满不确定。
视频显示唐山打人者的客观行为可以归纳为:酒后搭讪陌生女性,遭拒绝后,单独并伙同他人采用“掌掴面部”、“拳击面部、头部”、“脚踹头、面部、上胸部”的方式暴力殴打被害人,后又持板凳、啤酒瓶等物暴力殴打被害人和围观劝阻的群众。
上述客观行为,在被害人伤情鉴定结果尚未作出的情况下,唐山打人者的最终处罚结果,跨度可以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直到死刑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所以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唐山打人者仅有视频显示的这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那么量刑起点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如果被害人的伤情经过鉴定,最终达到重伤的结果,甚至最终不幸造成了严重残疾。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唐山打人者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个案件得到了全国网民、各个重量级传媒以及唐山市委市政府的关注,而打人者的刑罚跨度又如此之大,所以我有些担忧案件的审理过程。虽然我也很憎恨这些施暴者,但是作为法治国家,我更希望能够公平公正地依法办理。
二、如果没有监控录像在互联网的发布,结果不可想象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看完监控录像的同时,我就在思考,是谁把监控录像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这个问题太关键了。看看近年来的几个热点案件,无论是“昆山正当防卫案”、“丰县铁链女案”,如果没有视频,不可能引起全国民众的关注,也不可能得到目前的处理结果。所以真的要为视频发布者大大的点赞。
我们常常思索,刑事案件的数量如此之多,而监控摄像头又多如牛毛,为什么我们能够看到的监控视频却如此之少呢。
因为实践中,如果某地发生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介入后,会第一时间将存有监控视频的硬盘,甚至监控设备扣押封存,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此时,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还是被害人或者他的律师,均是无法拷贝、查看监控录像的。因为,侦查机关会说这是侦查秘密。
而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即使律师查看甚至拷贝了录像,也不能将录像发布到网上,甚至不能泄露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因为此时这些录像仍然属于案件秘密。如果律师发布了,很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而当案件开庭时,即使公开开庭审判,允许群众旁听。但由于法庭禁止录音录像,所以这些监控录像也没法被外人得知。
这就是造成我们没有看到那些可以最直接证明案发经过的视频证据的原因。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唐山打人案案发后,没有人在网上发布视频,警方到达现场后,会将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扣押封存。那么我们将永远看不到这个案件的打人者行为有多么恶劣,也不会有这么多人去关注。当地公安机关发布的通告也可能仅仅是“酒后滋事,殴打被害人”,那么这个案件很快就会泯灭在无数的刑事案件中,打人者中的主犯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其他人判处三年,甚至缓期执行,而被害人仅仅拿到一些医药费(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失赔偿不会被法院支持)……
看到网络上很多人在谴责烧烤店的老板没有及时劝阻打人者施暴,但是我认为如果视频真的是烧烤店老板上传到网络上的,他绝对是功不可没。(因为肯定不是公安机关人员上传的)
我期盼能有更多的人把监控视频上传到网络;期盼当事人能在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拷贝复制监控录像,并有权予以公布。
三、媒体应该挺起自己的脊梁
这个时代有太多太多的媒体,整天大篇幅报道哪个明星离婚了,哪个明星出轨了,甚至哪个明星穿了件漂亮的衣服,也不愿意去报道一些敏感的事件。这样长期以来的结果就是大众不断被娱乐化,庸俗化,缺乏自己深入思考的能力。
昨天晚上,我看到某青年报在报道唐山打人事件时,把“酒后骚扰”写成“靠近交谈”,把“暴力殴打”写成“对抗几名女子”,把“单方持续的暴力殴打”写成“肢体冲突”…… 正如今天某金姓明星在微博上持续发问该文的作者“你眼瞎吗”,说实话,作为一名体制内辞职的人,虽然极力反对,但很理解这名记者。因为我们的某些媒体缺乏“脊梁”。
媒体,应当客观公正地去报道,而且,应当挺起自己的脊梁。
我深刻怀念2003年之前的《南方周末》,那才是媒体人应当有的样子。
四、不应因关注就过度打击
案件发酵后,很多网民以纯粹的善恶理念呼吁要对打人者严惩,提出要“枪毙打人者”,“判处死刑之类”的话,部分有些法律常识的网民提出打人者是黑社会或者恶势力,并质疑唐山市在之前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的成果。而唐山市市委书记更是连夜开会,决定要“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头看。
对于这一系列的内容,我有些担忧。
如果经过侦查,9名打人者真的属于恶势力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话,我举双手赞成从严处罚。但是如果本次事件只是偶发事件,因为网络的关注而过度打击,把本不属于恶势力或者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拔高定性”的话,则违反了我国的法治思想。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强调“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要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指出:“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多少打多少,打多少是多少,绝不允许好大喜功、虚报战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明令,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
可以看到从中央到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反复都在强调要实事求是,对于黑恶势力犯罪,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拔高认定。
作为一个名刑事律师,近几年办理过很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眼看着某些地方司法机关无视中央精神,好大喜功,拔高认定黑恶势力,律师虽多方努力仍无法获得公正判决,深感遗憾。
所以,我虽不齿唐山打人者之行为,但其合法的诉讼权利还应得到保障,因为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我将持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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