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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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48 | 回复0 | 2023-1-21 10: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方向医方主张侵权赔偿引发的诉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同时涉及医学和法学问题,虽在整个民商事纠纷中占比不高,但社会关注度高、审理难度大、办案周期长。处理此类纠纷,既要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又要考虑医疗本身的专业性、风险性,以规范医疗行为、指引患方理性维权、引导医患双方回归理性诉讼预期。需要说明的是,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也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但两者在鉴定评判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故本文所涉内容不包括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我们以典型案例为基础,依照《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多种原因导致损害后果的认定

王某因突发左下腹疼痛至A医院就诊,A医院诊断为急腹症,对其进行抗炎治疗并医嘱随访。次日王某因主动脉壁夹层动脉瘤破裂死亡,王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A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鉴定,医方对其病情变化评估存在欠缺是导致王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案例二:涉及无法鉴定时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刘某收治入B医院行剖宫产手术,后因子宫切口持续渗血,行全子宫切除术。涉诉后,刘某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因B医院只有护士乔某一人抄写“产程记录”,且已将原始“产程记录”丢弃,相关鉴定材料存在缺陷,导致医疗损害鉴定不能。
案例三:涉及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

卞某至C医院就诊,C医院拟以“右眼视网膜脱离”将卞某收治住院并进行手术。卞某服用降眼压药物数天后出现严重过敏性异常反应,后主要因肺部感染及颅内出血死亡。医学会鉴定意见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但鉴定意见指出“医方应用降眼压药物后,与患者发生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有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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